天店通小程序商家社区

注册
找回密码
查看: 8039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天店通告诉您:微信营销的误区

[复制链接]

92

主题

93

帖子

398

积分

中级会员

Rank: 3Rank: 3

积分
398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6-8-22 12:25:0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   最近微信营销越来越时髦,一堆人都在谈微信营销,还有人举出所谓的“成功案例”,看了看,发现这些案例漏洞百出,要么把线下渠道的销售算成所谓微信营销,要么把微信公众账号当微博用,还在那宣称微博是过去式。今天天店通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微信营销时我们经常会犯的错。

      仔细阅读这些所谓的案例,不难发现扯来扯去,这些所谓微信营销内容都是如何吸引下粉丝,然后如何推送广告等等。所谓的神奇营销,居然只是个会员和资讯推送,再加个小姐聊天就颠覆一切了?

      很有意思的事情,目前到处宣扬所谓微信营销的,我敢说他们基本上都没有真正用过微信来推广过产品。他们不知道获取微信粉丝真正的意义,为了吸引粉丝而吸引粉丝。同时还混淆了微信和微博的区别,把微信公众账号当微博用,但是他们又喜欢宣称微博营销已过期。

      在笔者看来,微信不过是一款强化了位置的即时通讯工具,所以他的优势也是基于此。商家可以利用用户的位置搜索展示自己的存在,更可以利用即时通讯的信息沟通实现与客户的高效交互!利用微信把会员简化成粉丝,降低你的会员沟通等成本。不要试图去强化它的媒体性,那样只会扰民!

      有一个简单的地方,很多人都在宣扬微信可以实现近乎百分百的到达,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阅读率,一来是过多的微信信息让用户心烦而不去阅读,或者是快速忽略,二来因为网络、使用习惯等原因,很多人并不是及时在线,这样一来,很多时效性的内容即使后来被阅读,也没实际意义!

      笔者一直觉得微信公众账号就是个免费短信群发工具。想想,如果你群发的是彩信,有文字、有链接,链接可以打开等等。而且你群发的对象都是你的订阅用户(粉丝),用户当然也可以回复(就差个短信费问题)、可以交互。短信你必看。多了,一样扰民。

      微博和微信对于粉丝都具备媒体性,但是微博具备的快速转发、以及对用户的低干扰是微信所不能解决的。快速转发使得微博内容可以快速扩散,微信虽然让用户“必须”要看,但是一多必然扰民。用户可以关注1000个微博大号,但是想象下,你关注了100个公众账号,看看!

微信个人号和公众号做电商区别
        个人号,跟客户沟通更方便,手机随身就可以,群发通知麻烦,很适合人数不多的小店,或者沿街的小贩。

       公众号,群发订阅用户方便,搜索更具备优势,但是需要有人在电脑旁蹲守。目前最大误区,在于大量微信公众账号被当成信息发布渠道而不是实用工具。

      实际上,各类位置交互的平台都可以做类似微信的电商,比如陌陌、遇见等等。有人会问,陌陌不是专玩一夜情的吗? 答:微信原来还是站街女的呢?不管是啥,只要有人气,就等于是一个信息通道,虽然目前陌陌商用并不方便,但是你可以搞个陌陌号,在个人资料上放你们的商品的介绍,照片里面放产品照片,就可以了。

      这种适合日杂服务、旅游点等。注册一个陌陌账号,把商品等信息发上去。因为陌陌的特性,更适合夜间或者陌生地带生意需求的商家。非常适合酒吧、桑拿、理发、餐厅、杂货店、打车。位置电商O2O并不只是微信一家。

      无论微信或者微博,都是一个工具而已。对于商家,为什么非要引导那些很少上微信的用户成为你的微信粉丝?为了点短信费?本来出示身份证或者手机号就可以成为会员,发个会员短信就可以通知的事情,为啥非要强迫用户使用微信?这样的好处不是商家,而是腾讯!


      曾经楼下日用品店老板问我,你看我是不是要开个网店?我说,你吃多了,你弄个微信、陌陌号,把那些常用的位置交友的应用全注册了,个人介绍里面介绍放上你店的信息,然后接单,这就是电商。结果几天后跟我说,神了,现在每天都有几单,不是买酱油就是买啤酒、香烟!

      我们用微信,不是一定要做多大,能够帮一个商家促进成交,哪怕几十、几百,只要超过了成本,这就是有意义等事情。微信永远只是工具,他颠覆不了什么。

段子
       中国互联网在北京开大会,三个人坐电梯从一楼到十楼。一个原地跑步,一个做俯卧撑,一个用头摇啊摇,他们都到了十楼。有人问他们是如何到十楼的?一个说是跑上来的。一个说是俯卧撑上来的。一个说是用头摇啊摇上来的。而那三个人,都是喜欢吹嘘各种成功学的,最后一个据说是微信的。
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2016 © 小程序制作平台 · All Rights Reserved

豫ICP备15012688号-3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